第03: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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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市因遛狗不牵绳所导致的事件时有发生,不仅影响公共安全,还常常引发赔偿纠纷。对此,相关人士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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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09日 星期二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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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市因遛狗不牵绳所导致的事件时有发生,不仅影响公共安全,还常常引发赔偿纠纷。对此,相关人士提醒——
文明遛狗,牵紧手中“责任绳”

  □记者 吴虹娴

  近年来,养狗遛狗的市民逐渐增多,但部分人抱着“我家的狗很乖不咬人”“遛狗就要让它自由活动”等想法选择遛狗不牵绳,因此车狗相撞、狗咬人等事件时有发生,也常常引发赔偿纠纷。那么,遛狗牵绳有没有法律规定?遛狗不牵绳引发意外,产生损失谁来担责?近日,市融媒体中心记者对此进行了走访。

  近日,市公安局官林派出所接到一起报警:市民陆先生驾驶私家车正常行驶时,一只狗突然从路边窜出,陆先生立即刹车,但狗还是被当场撞死。狗主人王女士要求陆先生赔偿1000元,但陆先生只愿赔偿300元,二人协商未果,选择报警。民警到场调解,奈何双方都不愿让步,最终决定走司法程序。类似车狗相撞事故时有发生。日前,市民吴某驾驶私家车行驶至屺亭街道东郊花园附近时,一只金毛突然从路边窜出,撞上了吴某的车辆。吓了一跳的吴某立即下车查看情况,发现金毛并未受伤,但自己的车辆右前侧受损。后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经开区中队民警调查协商,金毛主人全责赔偿吴某车辆损失。“市民携带宠物外出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系上绳套,这既是对宠物生命安全的保护,也可避免给他人和道路交通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经开区中队中队长王永良提醒。此外,记者从市人民法院了解到,因遛狗不牵绳致犬只伤人事件在我市也有发生。去年3月6日,市民朱某骑行电动自行车时遇到没有牵绳的狗,受到惊吓从车上摔落,并被狗咬伤。事发后,朱某被送至医院救治并接种狂犬疫苗。治疗结束后,朱某和狗主人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后朱某将狗主人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最终,经法官悉心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狗主人当场给付了赔偿金。

  虽然遛狗不牵绳存在不少安全隐患,但记者走访发现,我市仍存在相关不文明行为。4月5日晚6点多,在城区体育公园,大部分遛狗市民都将狗绳牢牢牵在手中,但仍有部分市民不牵绳。问及原因,一名男子表示,这里遛狗不牵绳不要紧,等会回去的路上再牵。在城区西横街,记者看到一只未牵绳的白色萨摩耶正在独自遛弯,身边没有主人跟随。走访中,一些市民向记者反映,小区内经常可以见到遛狗不牵绳的现象,不少人对遛狗不牵绳的行为表示气愤。“有一次我骑电动自行车刚进小区,突然花坛边冲出来一只狗,我的车后轮不小心轧到了它,狗主人立即过来问我要赔偿,一开始要500元,我坚决不同意,但狗主人不让我走,边上也有人劝我赔点钱就当息事宁人,最后我给了200元。”说起这段经历,市民蒋女士耿耿于怀。

  据了解,遛狗牵绳有明确法律规定。《动物防疫法》中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疾病传播。同时,《民法典》中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法官提醒,在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中,动物无理智可言,其在公共场所出现,本身就存在给不特定社会公众对象造成一定损害的危险性。而要防止这一危险源可能给社会公众造成的损害,就必须由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主动、积极、有效地对该动物进行管理、约束和控制,加强日常管理,保障不特定多数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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