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见习记者宋浣竹 通讯员钱 晋) 店铺标注“七日无理由退货”,消费者收到商品发现瑕疵要求退货,却遭店家以已拆封为由拒绝。日前,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类似合同纠纷,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24年2月,市民张某花8088元在我市某网络店铺购买一部品牌手机。该店铺介绍中标注“官方认证”“正品保障全国联保七日无理由退货”等内容,让张某下单时格外放心。次日,新手机通过跑腿送至张某手中。可刚拆封,张某便发现新手机边框上有个黑点,在未激活手机的情况下,她立刻找到客服,以手机存在瑕疵为由要求退货。然而,客服告知“已拆封产品无质量问题不支持退换货,外观瑕疵不属于产品质量问题,不享受三包政策”,并拒绝退款。眼看“无理由退货”成了空话,张某先后找到网店所在购物平台和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但均协商未果。一气之下,张某将店铺经营者某通讯公司告上了市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货退款。
“张某无权主张七日无理由退货。”法庭上,通讯公司辩称,商品页面中告知了七日无理由退换的条件:一是商品价格下方的服务项处标明“七日无理由退货(拆封后不支持)”;二是售后说明里也标注“3C数码类商品一经激活,价值贬损较大。购买后若商品防伪签或密封条损毁,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请确认需求后再购买及拆封……如存在产品质量问题或故障……享受七日内退货,十五日内换货”,是张某忽略了这些提示,还拆掉该手机的封条影响二次销售。
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手机这类产品一经激活价值贬损较大,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规定,如果经消费者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而通讯公司未能证明其已经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因此张某购买的该款手机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至于通讯公司主张的张某拆掉手机封条影响二次销售,法院不予支持,因为包装仅是商品流通过程中保护商品、方便储存和运输、促进销售而采用的容器及辅助物,其本身并非商品的一部分,且只有拆开包装和封条,消费者才可以拿到手机实物,这与消费者实现消费目的和行使权利相关联。综上,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张某诉请:解除双方买卖合同,张某返还手机,通讯公司退还张某8088元。一审判决后,通讯公司提起上诉,无锡中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