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见习记者宋浣竹 通讯员柳 杰 葛桑桑) 干活时受了伤,老板赔了钱,还能再申请工伤认定吗?近日,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工伤认定引发的纠纷案件,清晰厘清了“赔了钱”和“算工伤”之间的区别,为劳动者和用工方敲响法律警钟。
2022年8月,外地A公司和某工作室签了一份装修合同,把一项室内装修项目承包给该工作室。后张某为该工作室承接的该项目做油漆工。同年9月3日,张某在脚手架上施工时,不慎摔下受伤,后续双方因赔偿问题始终无法达成一致。2023年2月,张某将某工作室、工作室经营者徐某、A公司以及A公司唯一股东B公司一并诉至当地法院,要求民事赔偿。徐某辩称其工作室将劳务发包给了介绍人史某,张某实际是为史某干活,与其工作室无关。当地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足以认定某工作室与张某系雇佣关系,某工作室不存在将油漆劳务发包给史某的事实。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某工作室和徐某共同赔偿张某11.4万余元,A公司和B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徐某履行了赔偿义务。
虽然得到了赔偿,但张某心里还有个疙瘩:“我这算不算工伤?”2023年9月,他又向当地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受理申请时发现,张某与某工作室存在劳动关系争议,决定中止工伤认定程序。为了确认劳动关系,2024年1月,张某再次把某工作室诉至当地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当地法院经审理认为,生效民事判决已认定张某与某工作室构成雇佣关系也即劳务关系,并判决工作室对张某所受事故伤害承担赔偿责任,故依法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2024年8月,当地人社局根据法院的判决结果,向张某发出了《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张某不服该通知,于2025年4月将该人社局诉至宜兴市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通知书,并认定其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未经法定程序推翻的前提下,生效民事判决确认的事实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理工伤认定申请的重要依据。案涉生效民事判决已确认某工作室与张某系雇佣关系,该关系的认定,对于人社局处理案涉工伤认定申请产生直接影响,当地人社局据此作出《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并无不当。据此,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张某提出上诉,无锡中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那么,为什么明明受了伤,却不能认定工伤?对此,市人民法院法官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劳动者享有的法定权利,劳动者已获得民事赔偿不影响劳动者行使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但“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申请的前提条件,在法院生效裁判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系属于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的前提下,该生效裁判即具有最终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或撤销,行政机关在作出相关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守法院生效裁判结果,不得作出与裁判内容相悖的裁决。
法官提醒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用工之前,最好通过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这直接关系到发生意外后的赔偿方式和法律适用。如果是劳动关系,单位要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特别是工伤保险;如果是临时性的劳务合作,也要注意为提供劳务者购买意外险,防范工作中的风险。一旦发生纠纷,法院会依据证据和事实作出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