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1月09日  

待售新车被碰擦 保险公司能否拒赔贬值损失?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徐某驾驶小汽车在某汽车销售公司经营的4S店门口处倒车时,碰擦到4S店的商品汽车,造成该车损坏。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徐某负全部责任。徐某驾驶的汽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商业险合同免责条款约定,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各种间接损失及财产减值损失不予赔偿,并对保险条款的字体均作了加黑加粗处理。徐某的妻子作为投保人通过手机端签署了该免责事项说明书。由于各方协商无果,汽车销售公司将徐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维修费用3350元、车辆贬值损失8464元及鉴定费3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受损车辆系待售商品,遭受毁损之后,即使修复,其作为商品的价值也必然降低,因此受损车辆修复后遭受的贬值损失应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徐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购买了商业险,虽然保险公司主张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贬值损失不属于理赔范围,但并无证据证明保险公司在投保人投保时已就相应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故该免责条款不应成为合同内容。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汽车销售公司车辆维修费和汽车贬值损失共计11814元,并承担诉讼及鉴定费用。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无锡中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机动车保有量大幅攀升,各类机动车交通事故也随之增加。在普通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车辆市场价值贬损不属于直接损失,不在侵权纠纷赔偿范围内。但如本案中的待售新车发生交通事故,其市场价值贬损直接影响汽车销售,可以获得赔偿。 本案支持赔偿贬值损失的判决,有利于填平被侵权人的财产损失,维护公平公正,同时也提醒保险公司必须履行保险合同的提示说明义务,切实保护消费者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