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间购买盲盒 起诉返还被驳回 基本案情: 魏某通过网络平台向玩具商行购买卡片类盲盒产品,玩具商行通过宣传现场直播拆卡以及回收部分“稀有卡”的方式,劝说魏某持续购买。魏某在购买后,玩具商行客服添加其微信,并向其转账部分回收卡片的款项获得魏某信任。此后,玩具商行又以厂家后续能开出“稀有卡”为由,回收款更高,使得魏某大量购买该类卡片,但是魏某并未开出所谓“稀有卡”。故魏某认为玩具商行的行为构成欺诈,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玩具商行立即返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未获得国家经营许可的情形下,基于案涉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并非法律规定之债的范畴,属于非法之债,不受国家法律保护。对于该类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予驳回。故法院依法驳回对于魏某的起诉。 典型意义: 盲盒经营是近几年比较常见的一种经营模式,是指经营者在合法经营范围内,在事先告知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范围而不告知商品确定型号、款式或者服务内容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实体店、自动贩卖机等形式,以消费者随机抽取的方式销售特定范围内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模式。 随着互联网新业态的兴起,“平台购物”“盲盒抽卡”等新兴经营模式层出不穷,一些商家利用该类新模式制度规范尚不完备,监督管理存在缺位等情形,身披正规盲盒经营销售外衣,掩盖其通过该类产品进行博彩性活动的实质,企图通过打“擦边球”,借机谋取巨额利益。该类产品实际类似于彩票销售行为,如对其进行放任,既不具备社会公益的性质和国家特许经营的条件,又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极易诱导消费者通过该方式获取“射幸利益”,与民法公序良俗原则背道而驰。 对于非法债务,法院应当通过裁定驳回方式予以处理。裁判意义在于,在行为人违背法律与社会公平,将自己置于法秩序之外时,需要例外地否定其诉权,从而彰显法秩序对其给付行为的否定性价值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