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1月09日  

自身不文明行为所致损失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徐某系某小区业主,并与物业公司签订有《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为方便业主进出,物业公司在小区出、入口通道处安装了自动感应系统,进入小区时,通过刷门禁卡门会自动打开;出小区时,只需路过感应区即自动开门,在感应装置的上方,物业还张贴有“减速慢行,请走识别区”的标示。2022年3月7日,徐某从大门出小区时,因未能经过开门感应装置,门未打开,徐某随即要求门卫手动操控开门,门卫告知其重新经过感应装置后,徐某不听劝阻,坚持徒手翻越感应门,后从顶端跳下时失去平衡,着地受伤,致左小腿外伤骨折。事后,徐某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用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为合理、充分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设置了大门感应装置,根据小区监控视频显示,徐某摔伤后七分钟内,先后有三人分别正常驶出小区感应门,足以证明感应门在事发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要求门卫开门未果后,即采取不文明行为徒手翻越,未对自身安全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该行为导致的损失与物业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无关。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徐某的诉请。 典型意义: 司法裁判对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引领作用。人民法院积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通过鲜活的案例引导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凝聚向上向善的力量。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是一种平等的契约关系:业主支付费用,聘请物业提供服务,其目的是提高业主的日常生活质量,而物业也依靠业主支付的对价维系企业的生存发展。本案中,物业公司正是基于维护小区秩序,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职责,安装了感应门。徐某翻越门禁的行为,不仅没有遵守合理的出行规则、枉顾自身安全,更是一种有悖公共秩序的不文明行为,引发的损害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法院居中裁判,以司法的力量倡导社会主义价值观,引领和谐、文明的社会风尚,坚决杜绝“谁伤谁有理”“谁闹谁有理”,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