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某与被申请人盛某于2019年协议离婚,离婚后,盛某经常在信息中对其侮辱谩骂,盛某的父母也频繁到其住所、单位寻衅滋事,多次殴打陈某致其受伤,并发信息骚扰陈某母亲。为保障自己及母亲的人身安全,陈某遂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根据申请人陈某提供的接处警工作记录表、短信记录、照片、病例资料等相关证据,法院认定陈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依法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盛某及其父母对陈某及其母亲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盛某及其父母骚扰、跟踪、接触陈某;禁止被申请人盛某及其父母在陈某住所、工作单位200米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陈某正常生活、工作的活动;禁止被申请人盛某及其父母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网络平台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陈某。
典型意义:
202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9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此前,法院受理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案件基本都是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遭受家庭暴力而向法院申请。本案件作为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后,将恋爱、交友期间以及离婚后的妇女权益明确列入人身保护令范围的典型案例,具有示范引导作用,也进一步提高了公众反家暴意识,切实保护妇女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