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吴某为妻子范某在某月子会所定购了价值43800元的月子套餐并缴纳了10000元的定金,双方签订了母婴护理服务合同。
范某预产期为2022年6月1日。2022年5月,吴某听说月子会所所在酒店被启用为集中隔离酒店,就于5月16日与月子会所沟通,要求会所退还定金并解除合同,遭到会所拒绝。会所表示,等隔离结束后其将进行全面消杀并恢复营业,并不会影响对范某产后的服务,还承诺如果范某提前生产,将安排范某到其他月子中心提供服务。
2022年5月26日,月子会所所在酒店解除隔离,月子会所随即通知范某可在分娩后入住,但范某此时已另外预定了月嫂服务,不愿入住月子会所。2022年10月,吴某诉至法院,请求与月子会所解除合同,并退还定金1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基于母婴护理服务合同的特殊性,案涉合同必须以范某生产作为合同履行的前提条件。范某向月子会所告知的生产时间为2022年6月1日,在月子会所所在酒店被启用为隔离酒店期间,范某也未提前生产,故在案涉合同履行前,该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不可抗力因素已消除,且月子会所复工后第一时间告知吴某,通知其继续履行合同。但吴某在与月子会所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直接预订了月嫂服务,并在生产后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作为违约方,吴某不享有法定的合同解除权。根据《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由于本案合同内容为月子服务属于非金钱之债,且目前范某已坐完月子,合同不能再履行,为避免双方损失的扩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解除案涉合同,由月子会所返还超过合同标的额20%部分合计1240元给吴某,其余定金不予退还。吴某不服提起上诉,无锡中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合同解除权一般限于守约方享有,违约方无权解除合同,但在非金钱债务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事实上已无法履行或客观上长期不履行的情形,此时违约方行使诉权主张解除合同,法院应根据合同是否能够继续履行、当事人是否陷入合同僵局等情形来认定合同是否解除。本案中,由于范某分娩后未入住月子中心接受服务,案涉合同属于《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的情形,可以解除合同。
案件的审判给予守约方经济补偿,弘扬了社会主义契约精神,判决解除合同也有利于当事人从合同僵局中脱身,减少双方损失和资源浪费。